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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望着下跪的几人,丁浩陷入沉思之中。

    只听有人说道:“按朝廷律法,殴打父母致死者,当处以极刑。黄氏因不堪其子辱骂,愤而自杀,按律当斩之。”

    “非也.”又一人说道:“黄氏乃是自己投河,并不是其子所杀,即使起因是因为被子所骂,但这并不代表其子有杀母之念。故因判他罪。”

    “荒谬!”之前那人说道:“我朝当以孝治天下,且有律法在,黄氏虽是自尽,但其根由仍是因为其子辱骂。是想,蝼蚁尚且偷生,如不是其子辱骂太过,黄氏岂能投河?”

    后一人摇头道:“律法便是律法,殴打父母致死者,自然是该处以极刑,但辱骂父母,因为杖三十。不能因为辱骂父母致死便不依律法执行。”

    “不妥。”之前那人又道:“法律是死的,人是活的。”

    “哈哈。”后那人笑道:“那既然法律是死的,人是活的,为何我们还需要制定法律呢?”

    ......

    两人开始争论不休,最后一起朝向丁浩,问道:“该如何判决,请大人示下。”

    这应该便是考题了。

    丁浩沉吟起来:这考题到底是何意义?

    他陷入了沉思。

    辱骂母亲致其投河而死,一个是因,一个是果。按理说,辱骂母亲虽不一定必然会导致母亲自杀。

    但如果不是因为伤透了心,哪个母亲会舍得放弃自己的性命?

    这样的人,哪怕按律不可杀,如让我来判,也必杀之。

    丁浩当下判道:“斩!”

    犯人拖了下去,又上来另一案。

    有人汇报道:“大人,这又是一桩杀母案。此少年,其母死后父娶继母。一日其父读书,读到某段诗中描绘美女温柔贤淑,无意感叹:“得妻若此虽死无憾。”不意被后妻听到,怒不可遏,提剪刀刺死其夫。少年赶来,夺过凶器,又将继母杀死。按朝廷律,杀父母者,当以极刑。所以,此少年按律当斩!”

    “不可。”又一人道:“此少年虽杀母,然却是因为为父报仇,杀者有因。”

    “再事出有因也改不了他杀母的事实。一则,按律法该斩,二则,大人之前刚判过。所以,该判此少年极刑。”

    来了。

    丁浩心中打了个突突,这应该就是此题的关键。同是弑母案,但一个罪有应得,一个事出有因,必然不能按同样的判法来判决。

    但是,到底怎么判才算过关呢?

    他细细的再看了一遍两个案子,当下说道:“此少年为父报仇,当判无罪。”、

    “在下不服。”之前那人大声说道:“同是弑母案,为什么大人判决相差如此之大?一个明明罪不至死,却判极刑,一个明明该斩,却判无罪。难道朝廷的律法对大人而言是儿戏乎?”

    “对,如大人不给说明白,下官必定上报朝廷。”

    “不错,大人办案犹如儿戏,下官亦是不服。”

    丁浩心想,弄得还挺真啊,当下严肃道:“什么是法?法是人定的。为什么要定法,是为了什么,诸位想过吗?一味的按照律书来判决,而罔顾了法律的本质,诸位是不是有点食古不化?太过死板了?”

    他见众人表情凝重,又道:“法律的本质是惩恶扬善,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,那还要什么法?”

    轰隆!

    原本当他说到为什么要定法的时候,周围开始起了变化,当他说到法律本质的时候,终于起了变化。天地与之轰鸣。

    这就是振聋发聩,发此番天地里未有之音。

    丁浩又道:“且后母算什么母,既父亲已死,如父亲自然死亡也就罢了,明明父亲为后母所杀,你等却要少年认杀父仇人为母,真是可笑至极,荒唐至极。本官判少年无罪,当明本心矣,当合法之本质亦。本官告诉你等,这就是法!”

    此言一出,门破,题解。